个人所得税申报核心原则 - 个人所得税申报涉及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三个关键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纳税人应按工资发放期计算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3]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遵循“当月发薪,次月申报”原则,例如2025年1月12日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月,应在2月15日前申报[4] 跨月发放工资申报 - 跨月发放工资时,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例如1月份工资于2月发放,税款所属期为2月,申报期在3月15日前[5] 多月工资合并发放申报 - 多月工资合并发放时,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例如1月和2月工资在3月一并发放,税款所属期为3月,申报期在4月15日前[6]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基本条件 -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13]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合租者(非夫妻关系)若均与出租方签署规范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14] - 个人不支付租金则不得享受扣除,若本人支付租金且符合条件,则可以扣除[16] 公租房与员工外派情形扣除 - 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公租房合同或协议备查[17] - 外派员工若单位解决住宿则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若自行解决租房且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应及时更新信息,允许一年内按更换地点情况分别扣除[19] 主要工作城市与扣除标准 -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所在城市[20] - 夫妻双方无住房且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可以分别扣除[21] - 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可按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22] - 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发放工资,但被外派到B城市租房,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24] 住房租金信息填报与合同要求 - 年度中间换租造成租赁月份重叠时,填写租赁日期应避免交叉,新增租赁信息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租赁期止所属月份,可通过指定渠道修改信息[23] - 目前未有政策规定租房合同需要备案,纳税人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即可[25] - 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需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信息及租赁起止时间等,留存备查的合同无统一模板要求,但需真实完整披露信息[26]
当月工资下个月发,个税如何申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4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