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政策享受主体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 可申请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 对应的退税比例 [1] - 纳税人需在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后计算退税额 [1]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 - 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资源名称、产品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退税比例 [1] - 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无法申领发票或小额零星经营的自然人需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 - 境外收购再生资源需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 -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内容需包括供货方信息、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凭证取得情况 [2]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 - 利用的危险废物需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 - 纳税人信用级别不得为C级或D级 [3] - 申请退税所属期前6个月内不得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特定轻微处罚除外)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也不得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情形 [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 该机制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核心原则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7][9] - 第一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 - 第二步将应纳税额的50%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其余50%按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比例分摊,并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 [8] - 第三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税款,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 [8] - 该机制的核心价值是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操作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 [9] 无欠税证明 -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的、表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11] - “不存在欠税情形”指无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特定应缴未缴税款,包括已申报未缴纳、延期缴纳期满未缴纳、检查已定未补缴、核定应纳税额未缴纳等情形 [11]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证明 [11]
一文了解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4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