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2] 新规核心原则与目标 - 新规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统一明确了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4] - 新规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 新规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4] 产品生命周期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 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 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4] 信息披露要求细则 - 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 全面规范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 [5] - 对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 [5] - 为保障业绩比较基准连贯性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5]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 新规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相对较小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新规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5] 施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 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5]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中国基金报·2025-12-25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