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业务、相同标准”,金融监管总局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2025-12-25 21:12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1] - 《办法》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统一监管规则与制度背景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急需构建统一规则 [3] - 《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吸收了包括完善信息披露渠道、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已有规定表述、优化过渡期安排等合理建议 [3] - 《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渠道、责任、方式及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使用不具可比性的数据进行比较、诋毁同业等 [4] 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办法》从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披露要求,对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过往业绩、临时事项、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6] - 对于业绩比较基准,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6]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6] 针对不同产品的差异化安排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8]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其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等统一渠道披露;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8]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自律规范 [8]

“同类业务、相同标准”,金融监管总局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