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 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升监管一致性 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施行 [1][2][3]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 亟需构建统一规则 [3] - 新规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统一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3] -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充分信息披露是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3]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 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等一般规定 [4] -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诋毁其他产品或机构等 [4]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规范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四个阶段的信息披露 [5] - 对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间 [5] -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5]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 新规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 机构可只披露新规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5] 差异化与针对性安排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 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 以提升透明度 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6]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 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6] - 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 将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同相关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形成“1+3”规则体系 [7] 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办法》相关规定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 -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以便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
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券商中国·2025-12-25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