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捐赠额确认方式根据资产类型不同: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3] -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还需向接受捐赠方提供货物公允价值的证明[3][6]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7] -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8] - 扣除计算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9] -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纳入捐赠票据记载数额则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否则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扣除[6] - 浙江省已实现捐赠票据信息与电子税务局共享,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相关信息可自动预填[10] 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个人捐赠额的确认依据资产类型:捐赠货币性资产按实际金额,捐赠股权、房产按财产原值,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11][16] - 个人捐赠支出一般按比例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 - 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实行全额税前扣除,例如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定机构的捐赠[13] - 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接受捐赠方应予以开具,若不能及时取得票据,可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但需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票据[15] - 个人经营所得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则不能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4] -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纳税人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16] - 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时,需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并需将捐赠票据留存五年[17] - 在浙江省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捐赠”模块查询捐赠抵扣详情并下载捐赠票据[18]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将延续,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25] - 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每辆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5] - 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26] - 享受减免政策的车型需符合国家产品技术要求,并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8]
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指南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6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