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该业务旨在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5] 政策背景与试点情况 -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推出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启动 [3] - 试点范围随后逐步拓展至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重庆、安徽等省市 [3] - 截至2025年9月末,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试点,今年前9个月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 [4] 政策框架与核心便利措施 - 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业务 [4] - 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4] - 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资金 [4] 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资格 - 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5] - 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5] -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5] - 成员企业需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 [6] - 跨国公司需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等职责 [6] 跨国公司准入条件 -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7][8][9]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9] -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此类行为 [9] - 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16] - 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10] - 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11] 合作银行资格要求 - 合作银行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12] - 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 [13][14] 业务备案与变更管理 - 跨国公司需向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 [15] -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失效 [22] - 业务期间发生合作银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22]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27] - 外债集中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7] -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28] - 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相关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29]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31] -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31] -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31] -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32]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与轧差净额结算 -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33] -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不少于一次 [33]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等便利化措施 [34] 账户管理与资金使用 - 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业务,并可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资金 [35] -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 [35] -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48] - 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及在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等,可按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48] 数据报送与监督管理 -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资金池业务相关信息 [52] - 合作银行与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53]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53] 过渡期安排 -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跨国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按本通知规定开展业务 [55]
央行宣布:这项业务,全国范围推广!
中国基金报·2025-12-26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