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IPO资金管理新规发布!
梧桐树下V·2025-12-27 13:32

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2月26日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 - 该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1] - 通知实施后,将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13] 政策适用范围与监管主体 - 政策适用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3]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3] 境外上市登记与变更管理 - 境内企业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3] - 境外上市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资本变动、股权结构变化、H股"全流通"、增发股份等情形时,需办理变更登记[4] - 其中,完成H股"全流通"和增发股份两项变更,需在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 募集资金调回与使用管理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6] -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但需在发行结束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6] - 留存境外资金可用于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6] - 募集资金用途必须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所列内容一致[6] 股东增减持股份的资金管理 - 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13] - 境内股东增持股份,需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8] - 用于增持而汇出境外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必须及时汇回境内,不得改变用途[9] - 股东因减持、转让股份所得资金调回境内时,外币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人民币可汇回至该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13] 资金汇兑与账户管理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2103)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6] - 境内股东增减持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2403)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12] - 因业务需要,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但需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14] H股“全流通”特别规定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账户进行[11] - 中国结算需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2417),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1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11] 回购、退市与费用支付 - 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或境内资金;使用境内资金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 - 由境内汇出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必须及时汇回境内[5] - 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需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9] - 企业向境外支付与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需向银行申请办理[17] 国有股东与社保基金 - 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16] - 相关资金应通过企业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16] 金融机构职责与合规要求 - 相关金融机构需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20] - 金融机构需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完整保存相关材料备查[20] - 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但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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