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主要股东、实控人将被纳入银行业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28 14:40

文章核心观点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是自2004年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系统性修订,旨在应对银行业内外部环境深刻变化、金融风险形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 [2] - 草案从现行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从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等维度进行全方位修订,以填补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效能 [2] 强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监管 - 监管重心从“只盯住持牌机构”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3] - 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法律列举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以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 [3] -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要求,增加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3] - 在机构准入、变更环节,规定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审查,并将其变更规定为法定审批事项 [4] - 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新增股东出资义务和股权信息报告义务,并规定其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义务 [4] - 在监管措施环节,专门规定了对股东的强制监管措施 [4] 完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5]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5] -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细化各类处置方式适用情形,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5] - 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干预 [5] - 新增整顿机制,当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出整顿组对关键经营活动实施监控,把处置窗口前移以降低处置成本 [5] - 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对接 [5]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6][7] - 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 [7] - 新增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 - 新增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条款,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欺骗客户;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7] 体现强监管严监管要求 -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的幅度,以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的情况 [8] - 责任追究对象从机构延伸至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 大幅提升惩戒力度,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普遍大幅提高 [8] - 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更强化对人员的追责,新增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专门罚则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