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者李曙光:在改革的脉搏中|我们的四分之一世纪
经济观察报·2025-12-28 16:15

中国破产法立法演进历程 - 中国首部企业破产法于1986年试行,当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旨在推动国企改革 [12][26] - 为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承诺,中国需要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新法立法工作于2003年重启 [13][26][30] - 经过激烈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引入了重整和管理人制度 [15][31][34] - 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现行12章136条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填补了多项制度空白 [19][43][44] 破产法的核心功能与市场角色 - 破产法被视为市场经济的“红灯”,是优胜劣汰规律的关键体现,能淘汰经营失败的公司并打击欺诈行为 [7][10] - 该法不仅提供企业风险拯救或财富再分配的机制,修订草案更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纳入立法目的,使其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工具 [7][19][45] - 破产法的实施情况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15年中国在该项指标排名第53位,2020年排名第51位 [19][42] 破产法实施初期的挑战 - 2006年新法通过后实施遇冷,2009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仅3128件,较2006年的4253件不升反降 [18][36] - 同年,以行政注销和吊销方式退出的企业各有近40万家,导致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未厘清,加剧社会信用问题 [18][36] - 实施阻力主要来自法院受理意愿不足、当事人不知可申请破产以及社会文化将破产视为不吉利之事 [18][38] 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现状 - 学者指出,现行破产法仅是“半部破产法”,因个人破产制度仍未正式确立 [8][11][48]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条件日趋成熟,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被视为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 [21][51][52]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数超过848万,其中许多是缺乏偿付能力者,而非恶意逃债的“老赖” [22][52] - 自2019年起,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开始“类个人破产”试点,深圳和厦门则分别于2020年和2025年通过了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2][53] 立法过程中的关键争论与决策 - 在2006年立法起草过程中,专家小组就是否引入美国破产重整制度发生激烈争论,甚至“拍桌子” [1][15][31] - 主要学者主张立法需与世界规则接轨、推动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并适合中国国情 [15][31] - 最终立法在管理人制度上达成折中:由法院指定,且个人和机构均可担任,而非完全市场化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