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法修订草案公开!监管链条延至主要股东等“关键人”,风险处置工具箱更丰富
券商中国·2025-12-28 17:30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核心观点 - 修订草案旨在通过强化机构、行为、功能、穿透式、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短板,提高监管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与协同性,以提升金融治理现代化水平 [2] 监管范围与对象的扩展 - 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 [3] - 将监管视野延伸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以约束风险源头 [3] - 明确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并授权监管部门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或终止接受违反义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压实“看门人”责任 [3] 强化穿透式股东监管 - 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应对股东端的不当干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抽逃出资等风险 [4] - 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并新增了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 [5] - 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银行及客户权益,使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更具刚性 [5] 风险处置与监管工具箱的丰富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6]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系统性安排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并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灵活选择处置措施 [6] - 针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新增了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或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 [6] - 在风险处置环节增加了整顿机制,允许派出工作组管控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并对接管制度的启动程序、职责、措施及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进行了大幅度完善 [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违法成本 - 新增专门条款,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设立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8] - 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列举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负面清单”,包括禁止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 [8] -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并普遍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