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轩:科技竞争新格局下的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资本市场
清华金融评论·2025-12-28 17:17

资本市场理念革新与战略转向 - 当前资本市场亟需深刻的“理念革新”,打破传统评价体系的束缚,以支撑中国赢得科技未来 [3] - 资本市场需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引领,从“稳定器”升级为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引擎” [4][5] - 资本市场应通过优化发行上市制度,精准支持掌握核心技术、能突破“卡脖子”瓶颈的科技企业 [5] - 资本市场需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引导社会资本向高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 [5] - 通过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机制,促进科技企业资源整合与技术协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和产业集群 [5] - 这种转变能为实现“十五五”规划中“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度提高”的目标提供关键支撑和重要途径 [6] 构建全链条资本支持生态 - 必须构建“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的全链条资本支持生态 [3] - 应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核心,构建该全链条资本支持体系 [19] - 设立由财政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国家基础研究基金”,重点投向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及交叉前沿领域 [3][19] - 赋予科研团队技术路线决策权与经费自主支配权,并构建“里程碑式”拨款机制,依据阶段性成果动态调整资助额度 [19] - 引导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本真正“沉下来”,通过“优先股+可转债”方式参与早期科技企业融资,分散创新风险 [3][19] - 探索设立“前沿技术试验板”,允许未盈利、无收入但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上市,采用“市值+研发投入占比”替代传统盈利指标 [3][17] - 最终目标是形成“技术-产业-资本”高效循环的良性生态 [3] 适应科技竞争新格局的转型路径 - 在中美科技竞争白热化背景下,资本市场应强化对核心技术自主可控领域的定向支持 [7] - 推动形成以我为主、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助力构建安全可控、互利共赢的“水平分工”新格局 [7] - 调整服务逻辑,从注重企业规模与盈利导向转向关注技术壁垒、研发持续性与战略价值 [7] - 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的发行审核、估值定价与交易机制 [7] - 推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板块深化制度创新,聚焦服务“硬科技”企业定位 [7] - 试点更加包容的上市标准,允许尚未盈利但技术路线先进、研发成果显著的企业上市融资 [7] -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早期科技项目 [8] -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不同板块间的转板联动机制,提升资本配置效率与风险适配能力 [8] 破解创投基金期限错配问题 - 中国创投基金“5+2”的存续期与美国“10+2”相比,与科技企业的融资节奏和创新周期形成显著错配 [10] - 中国基金因存续期短,对需要长周期、高投入的硬科技研发投资谨慎,导致在底层技术领域出现融资缺口 [10] - 存续期短导致退出压力集中在后期,迫使企业在估值未达最优时仓促上市或并购,融资规模受限 [10] - 破局关键路径在于延长基金存续期至“7+3”或“10+2”模式,配套税收优惠与国资考核机制改革 [10] - 完善S基金(二手份额转让)市场,提升私募股权流动性,支持中早期项目长期发展 [10] - 引导社保、保险等长期资本以LP(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创投基金,增强资金期限匹配度 [10] - 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弱化短期收益考核,强化对技术突破、产业带动等长期价值的激励 [10] 建立鼓励长期创新的市场机制 - 资本市场需从过度关注短期业绩向鼓励长期价值创造转型,为企业创新保留合理“缓冲带” [11] - 优化分析师追踪机制,引导其从财务指标分析转向关注企业技术研发路径、核心竞争力培育等长期价值要素 [11] - 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对研发投入期的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季度性业绩披露要求 [11] - 重点关注研发投入的持续性、核心技术突破及人才团队建设等长期指标,营造容忍创新失败的市场环境 [11] - 建立创新导向的价值发现机制,将专利质量、研发投入强度、技术转化效率、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等纳入企业价值评价模型 [11] - 发展专业的科技投资机构和分析师队伍,提升市场对创新项目的识别能力和定价能力 [12] 升级企业风险投资(CVC)模式 - CVC突破传统财务投资的单一资金供给模式,向初创企业提供“资本+技术+市场”的综合支持 [13] - CVC可借助母公司的国际化布局,帮助被投企业对接海外市场资源与跨境融资渠道,同时将其技术引入国内进行本土化落地 [13] - CVC可联动政府产业基金、保险机构等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破解轻资产科技企业的抵押物瓶颈 [13] - 推广CVC需强化政策引导,对科技企业设立CVC给予税收减免、跨境资本流动便利化等支持 [13] - 将CVC投资纳入地方政府科技创新考核指标,推动国企、上市公司等主体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3] - 完善CVC退出机制,支持通过科创板上市、产业并购、S基金转让等方式退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SPAC等创新路径 [13] - 允许CVC团队采用“跟投机制”“超额收益分成”等市场化激励方式,并建立母公司与CVC的利益隔离机制,保障投资决策独立性 [14] - 推动中国CVC参与全球产业投资标准制定,支持设立跨境产业基金,构建全球科技投资网络 [14] 打造稳定的政策与监管框架 - 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创新的最大障碍,其核心矛盾是创新活动的“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与政策环境“短期波动、方向模糊”之间的错配 [16] - 政策的频繁调整会破坏创新主体的成本收益模型,导致研发投入决策延迟或终止 [16] - 政策方向不明确时,投资者会倾向于“等待观望”,而非支持高风险创新,从而加剧风险溢价 [17] - 政策波动可能扭曲资源配置,使资源从“技术研发”转向“政策套利”,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17] - 应通过《科技创新促进法》《风险投资保护法》等法律形式,将核心政策制度化,明确有效期及调整触发条件 [17] - 建立政策评估缓冲期,任何涉及创新的政策调整需设置不少于18个月的“预告期” [17] - 同步推动监管沙盒机制覆盖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合成生物等前沿领域,允许在可控范围内突破现有法规限制 [18] - 通过立法明确容错边界,保障科研人员与投资机构在探索未知中的基本权益 [18] 深化科技金融协同与系统改革 - 深化科技金融协同机制,探索“专利质押+政府担保”融资模式,破解轻资产科技企业融资难题 [19] - 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打通科技成果市场化退出通道 [19] - 设立“国家级科技创新母基金”,以“跟投不主导”模式支持早期硬科技项目,并约定“在企业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 [17] - 通过税收优惠引导长期资金入场,以制度性承诺稳定市场预期 [17] - 建立跨境资本流动的“防火墙+联通机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前沿科技项目投资 [19] - 引导保险资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强化对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长期资本供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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