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核心观点: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时,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税务处理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纳税调整路径和过渡期安排,旨在确保税会差异平稳衔接 [3]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自2026年度起需以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3] - 上述企业因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2026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3]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期间,按新旧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处理方式需与上一条选择一致,即计入2026年或分五年均匀计入 [4]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6年及以后的企业,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即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4] - 上述企业因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首次执行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4] - 公告规定,除特殊规定外,现行政策的纳税调整事项和税收优惠事项均在发生当年一次性处理,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或享受 [4]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将取代此前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旧规定(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4][6] 资源税计税依据 - 核心观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明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关公告对免征增值税等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14][16] -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4] -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16] - 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8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