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两新”政策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启动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补贴和标准牵引,推动重点领域设备升级换代和刺激绿色智能消费 [1][4] 一、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 - 支持范围扩大:在延续支持工业、能源、交通、医疗等十余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养老机构、消防救援、检验检测以及线下消费商业设施(如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领域 [1][5] - 降低门槛与加大支持:优化申报流程,降低设备更新项目的投资额门槛,加大对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扩大政策惠及面 [1][5] - 支持特定交通工具更新:继续支持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更新为低排放或电动货车,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6] - 强化全链条管理:加强项目储备至资金支付的全链条管理,细化支持条件和审核标准,将设备折旧和最低使用年限作为申报硬性条件,严格设备淘汰和报废处置 [7]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 资金分配原则:综合各地区人口、GDP、汽车家电保有量及既往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系统评估并合理分配资金,重点补贴覆盖人群广、带动效应强的绿色低碳智能产品 [8] - 汽车补贴细则: - 报废更新:个人报废旧乘用车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2%(最高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0%(最高1.5万元)[8] - 置换更新:个人转让旧乘用车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8%(最高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6%(最高1.3万元)[8] - 家电补贴细则:个人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1级能效或水效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类产品限补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2][9] - 数码智能产品补贴细则:个人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类产品限补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2][10] - 地方自主权: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产品)的补贴品类与标准由地方自主制定;地方配套资金在遵循国家统一补贴标准(汽车、6类家电、4类数码产品)的基础上,可在政策框架内自主确定其他品类的补贴 [10][16] - 完善实施制度:全国执行统一的汽车、家电、数码产品补贴标准;建立补贴资金预拨制度以缓解企业垫资压力;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并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10] 三、资金安排与使用 - 资金规模与下达:已提前下达2026年第一批625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3];设备更新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均来源于超长期特别国债 [14][15] - 央地共担机制:直接下达地方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按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地方需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15] - 资金使用规范:资金按季度分批次下达;中央资金需用于执行通知明确的补贴政策;地方需制定均衡使用计划,并完成2025年补贴资金清算以实现平稳衔接 [16] 四、回收循环与标准体系 - 完善回收网络:完善再生资源三级回收体系,支持中国资源循环集团建设全国性回收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健全基层网络,引导“互联网+回收”企业发展 [11] - 规范二手与再制造: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支持建设规范二手市场,提升废旧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水平 [11] - 壮大资源循环产业: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高水平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强技术装备攻关,推广应用再生材料,并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 [11] - 标准提升与执行:提升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与安全环保检验标准,鼓励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家电及时报废 [12] - 加强质量监督:强化对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消费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打击假冒伪劣、能效水效标识冒用等行为 [13] 五、组织实施与监管 - 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安排资金,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分领域细则并组织落实,省级政府压实责任 [14] - 监督管理:加强对设备更新项目和资金的全链条监管,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挤占挪用等问题;省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需严格资金管理并开展日常调度评估 [17] - 数据共享与验证: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补贴资格、车辆信息、商品发票、资金支出等关键数据的比对与交叉验证 [17][18] - 营造公平环境:平等对待线上线下、不同所有制、注册地及规模的经营主体,依法严肃处理骗补套补、“先涨后补”等违法行为 [2][18] - 跟踪评估与宣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依据;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透明度 [18][19]
刚刚,利好来了!
中国基金报·2025-12-30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