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31 14:52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新规 - 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旨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 [1] - 税务部门负责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办理手续,同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税务部门 [5] - 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再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5] - 若因计算机管理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质《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暂估成本的处理 -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对于已发生但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11] - 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最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方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11][12] - 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税款可抵扣或申请退税 [12] -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暂估成本发票,则相关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 [13] 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 因交易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企业可凭特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3] - 必备资料包括: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13][14] - 其他辅助资料可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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