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辆购置税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2] - 本批目录为第二十批,共涉及207家企业的514个车型[4] - 目录管理机制旨在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与税收管理质效[3] 专用车辆免税资格申请与管理流程 - 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可通过工信部指定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将车型列入目录[4] - 若申请未通过技术审查,申请人可重新申报并提交佐证材料,或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咨询、建议或投诉[4] - 对于已列入目录的车型,生产方需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车纳税人凭此标识及其他资料办理免税手续[5] 目录发布前后已销售车辆的免税与退税处理 - 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若其车型后续被列入目录,销售方可修改车辆电子信息并标注免税标识,购车纳税人可凭此办理免税[6][7] - 若纳税人购车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之后该车型被列入目录,销售方可补标免税标识,纳税人可凭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暂估成本的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若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在季度预缴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必须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凭证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18]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发票,企业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将支出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税款可抵扣或申请退税[19]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20] 无法取得发票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 因交易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时,企业可凭一系列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该支出税前扣除[21] - 必备证明资料包括: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21] - 其他辅助资料可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出入库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21]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发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31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