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秘,首部专门针对董秘的监管规定出炉
证券时报·2025-12-31 18: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厘清职责、健全保障、完善管理和严格追责,以促进董秘积极履职、规范其行为 [2]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压实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双重责任 - 明确董秘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高级管理人员,但实践中存在被误解为“秘书”或被赋予过多非核心任务的情况 [4] - 规则强调董秘协助董事会工作的高管定位,并细化其在两大领域的核心职责 [4] - 职责一:明确董秘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和披露定期与临时报告,并对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同时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 [5] - 职责二: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负责保障公司章程、治理架构合规,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合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合规审议程序 [5] - 职责三:明确董秘负责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机构及监管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职责 [6] 健全机制为董秘履职撑腰 - 董秘履职需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并依赖其他高管配合,调研发现多数情况下配合良好,但个别存在董秘获取内部重大信息不及时、参加会议或查阅文件受阻的问题 [9] - 规则从三方面建立履职保障机制 [10] - 第一,建立广泛及时的信息获取机制,赋予董秘参加各类会议、查阅公司资料、要求相关部门说明的权利,并要求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10] - 第二,建立多样化的履职平台机制,要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支持,并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董秘之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10] - 第三,建立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内部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义务,外部则规定董秘在履职受妨碍或合规意见未被采纳时,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10] 促进董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提升 - 董秘理应是上市公司中最了解证券监管规则的主体,大多数董秘具备履职能力,但个别存在不熟悉法规、专业水平跟不上的情况 [12] -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时,应说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以支撑履职,且不得有违法违规被处理等负面情形 [12] - 强调公司把关责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审查董秘任职资格,并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 [12] - 为保障董秘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规则要求其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者必须保证足够履职时间和精力 [12] 内部机制和外部约束强化责任追究 - 董秘勤勉履职一直是监管重点,市场已有不少因履职不尽责被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 [14] - 规则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强化责任追究 [14] - 内部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匹配的考核标准,对履职不尽责情况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严重者可撤换董秘 [14] - 外部则继续加强监管,对上市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若董秘未勤勉尽责,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