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新规落地:可用于参股型并购,最长期限延长至10年
证券时报·2025-12-31 23:40

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 新规旨在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增加并购资金支持,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 - 新规实施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及相关行业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1] 适用范围拓宽 - 在原有仅适用于控制型并购交易的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 [1][3] - 参股型并购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若已持有20%及以上股权,单次受让或认购比例不得低于5% [3] - 拓宽适用范围有利于满足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与转型升级的需求,助力传统产业升级和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 [4] 贷款条件优化 - 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 [1][6] - 将控制型并购贷款的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 [1][5][6] - 优化条件旨在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规模大、时效性强、并购主体资金压力大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便利 [6] 差异化监管与审查要求 - 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差异化的资产规模等展业资质要求 [1] - 突出对并购方偿债能力的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1] 政策影响与过渡安排 - 新规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6] - 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6] - 存量业务过渡安排:新规印发前已开展业务且符合新规展业条件的银行无需重新备案;不再符合资质要求的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可按原合同执行至期满自然结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