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高频易错点 - 同一子女教育扣除合计比例不得超过100%,父母可选择一方100%扣除或双方各50%扣除,且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变更 [2] - 子女专科或本科毕业后,若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且未取得新学籍,不得填报子女教育扣除,需填写教育终止时间,待考入新学校后方可继续享受高等教育阶段扣除 [3][4] - 纳税人接受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仅能由本人扣除,不可由其父母扣除;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选择由本人或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但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5][6] -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 [7] - 参加自学考试,需在取得一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后,方可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8][9] - 大病医疗扣除范围仅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含纳税人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 [10][11] - 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若年末住院次年年初结算,相关扣除应在第二年填报 [12][13]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仅可由主贷款人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5][16]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7][18] -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无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仅能由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扣除 [19][20] - 若单位为外派员工提供住宿,则个人不应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城市年中多次变化,允许一年内根据更换地点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21][22] - 非独生子女赡养年满60周岁父母,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度,每人分摊最高不超过每月1500元;仅当所有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纳税人方可从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23]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扣除条件 [24][25]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满3周岁的当月应转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6][27]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主体为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可比照执行 [28][29] 其他税务相关事项 - 企业申报时若提示工伤保险费率错误,因工伤保险费率为人社部门核定的浮动费率并推送至税务部门,建议缴费人联系人社部门进行更正后重新推送 [34][35] - 税务总局为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梳理形成涵盖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涉及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 [41][42][43][44]
一文梳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