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资源税全解析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3 09:44

资源税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3] 资源税征收环节与不征税情形 - 资源税是单环节征收的税种,只对资源的开采者和生产者征收,收购方收购应税资源后再生产或直接销售不再征税 [4] -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5]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5] 应税产品与税率 - 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共5个大类164个税目 [6] - 具体征税项目及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6] 资源税计征方式 -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7] - 实行从价计征的,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7] - 实行从量计征的,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7] 计税依据规定 -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 [8] - 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8] - 纳税人将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洗选加工,应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扣减 [8] - 仅将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仅混合洗选加工的,可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9] 自用应税产品纳税情形 -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情形需要缴纳资源税 [10]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其实体 [10]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缴纳资源税 [11] 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 -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2] - 计入销售额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12] -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12] -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有自用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按顺序以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销售额 [13] -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19] - 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 [14][20]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20]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20]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20]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