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2][4]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全部受贿款162万元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3年11月被查获归案[4] - 2025年6月一审判决,刘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4]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 行业现象与同类案例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6] - 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以增加市场关注度,受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6] - 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解禁后减持套现获利410.64万元,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6] - 地方金融机构亦存在类似案件,例如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7] 犯罪特征与防范建议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7] - 此类犯罪行为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损害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7] - 此类犯罪相对隐蔽,防范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结合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从源头压缩权力寻租空间[7]
收162万元好处费,“催办”评级报告!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券商中国·2026-01-04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