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事调解行业进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培育专业、非营利的调解组织,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并推动行业与国际接轨,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1][3][6][25]。 条例总则与行业定位 -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但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 [1] - 商事调解组织被定义为依照条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组织 [1] - 行业发展需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1]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1]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多项条件: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拥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及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3]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省级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4]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5] - 组织若无法保持设立条件、终止业务或出现法定情形,需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6]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需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7]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 - 商事调解员需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质,并符合四项条件之一:通过法考且调解工作满3年、律师/仲裁/公证等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具本科以上学历 [8] - 允许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但需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9] -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勤勉尽责,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 [16] - 若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及时披露并退出,除非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调解 [20] - 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同意披露或依法应当披露 [19][20] 调解活动规则与程序 - 调解活动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原则 [12]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3]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3] - 调解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19] -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线方式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8] - 出现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22] - 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23]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4] - 当事人可就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5] - 协议涉及境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依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6] 行业发展支持与国际合作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2]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依国家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8]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26] - 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9]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或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0]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串通进行虚假调解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 [30]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需自2026年5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31]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6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