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6-01-07 17:32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4日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3] - 该办法旨在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4] - 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 [5]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标准,并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 [7]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并依法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激励惩戒及信用修复等工作 [7] -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协同参与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8] 信用信息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10] - 失信信息依据行政行为决定文书记录,并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具体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11] - 信用信息产生后需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单位需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并动态更新 [12] 信用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和共享三种 [14]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 [14]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公示期满自动停止 [14] -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16]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予公示 [17] - 经营主体可查询自身信息,查询其他主体未公示信息需取得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17]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有条件或不予共享信息需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答复 [18] 信用信息应用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对守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 [21]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在供应商遴选中优先签约;行业协会加大宣传支持等 [22][23]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等 [25] - 公共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类,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对A/B类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对C/D类提高抽查比例并依法惩戒 [27] - 国家能源局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建立践诺跟踪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依法处置 [27][28] 信用修复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符合条件可申请修复 [30] - 信用修复需满足三个条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最短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1] - 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并将结果录入系统 [31] - 对于持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可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等方式帮助恢复信用 [32] 异议处理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信息有误或侵犯权益,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34] - 异议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使用,从受理到办理完成时间为7个工作日 [36] - 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6] 监督管理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若存在未按要求归集信息、非法获取出售信息、泄露秘密、违法实施激励惩戒等措施,将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38] -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对失信行为及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9] - 需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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