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6-01-07 17:45

政策发布与目的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1月28日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旨在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绿证核发等相关管理工作 [2][3][4] - 该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5] 职责分工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其下属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等管理工作 [7] -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并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7] -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需每月10日前推送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2日前向国家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 [7][18]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需在项目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并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 [7] 账户管理 -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记录绿证全生命周期情况 [10]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后,系统自动为其建立绿证账户 [11] - 电力用户(包括国内外合法主体及自然人)可在国家系统或任一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账户,交易平台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信息推送至国家系统 [12][13] - 为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省级绿证账户,由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接收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等并参与交易、分配或核销 [14] 绿证核发规则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部分结转至次月 [13] - 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14] - 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14] - 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的项目需分别计量,未分别计量的按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14] - 绿证有效期为2年,自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起算,至第24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 - 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21] 绿证划转与交易 -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平台不得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23] -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交易平台需将交易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 [23] -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不得再次交易 [23] - 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绿证依据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直接购买的划至买方账户,电网代理购电的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24] - 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需单独明确绿证价格,鼓励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 [25] 绿证核销 - 绿证核销情形包括:超过有效期、声明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 [28] -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核销需在该省份内进行 [29]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监测并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30] - 自2026年1月1日起,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消费年份保持一致,且核销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实际用电量 [31] - 核销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包含持有方名称、核销数量、应用场景、消费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核销信息表 [32] 信息管理与披露 -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二维码可追溯电量、项目、持有者及状态信息 [36][37] - 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系统在线查验或扫描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38]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并通过国家系统按月披露不同生产年份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总量等信息 [39][40] - 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需保障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41] 监管与附则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 [42] - 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卖方主体,或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交易平台,将责令改正、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将暂停核发交易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43] -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将依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4] -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4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