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7 22:40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核心内容 - 上海市财政局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沪财发〔2025〕9号),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申请条件及流程,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了2022年的旧规(沪财发〔2022〕2号)[1][6] 可申请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 - 情形一: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纳税人,可免征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 - 情形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 “遭受重大损失”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符合此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 - 情形三: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且发生亏损 从事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 - 情形四: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发生亏损 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经财税部门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若发生亏损可申请减免[2] - 情形五: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创新平台且发生亏损 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确定,可申请减免[2] - 亏损定义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的“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且因这些情形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2] - 情形六:其他规定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2] 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的情形 - 情形一:从事限制或淘汰类产业 从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3] - 情形二:其他规定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3] 申请所需提交资料 - 基础材料 需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5] - 情形专项材料 根据不同减免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例如:破产情形需提供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土地闲置证明[5];受灾情形需提供中介机构受灾损失报告或政府职能部门说明、保险公司理赔凭证,以及申请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材料[5];承担公共服务情形需提供执行政府定价及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5];涉及亏损的第三、四、五情形需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5] 申请流程与其他事项 - 申请与核准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条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材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6] - 纳税人责任 纳税人需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6] - 违规处理 若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税务机关将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6] 其他税费政策要点 - 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11] - 车船税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被盗抢、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相关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