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5] - 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 [5] - 总分支机构需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5] - 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 [5] - 财政部定期将中央国库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调整至地方国库 [5] 高新技术企业汇总纳税的税率适用 -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总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总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统一享受15%的优惠税率 [6] - 对于涉及境外所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其认定指标包含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等,其境外所得可按15%税率缴纳 [6] - 在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可按1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6] 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14][15][16][17] -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8][19]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25] 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扣除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0][22][23] -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3] 相关政策执行时间 -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新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5][26] - 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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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8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