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汇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自2023年实施全面注册制后发布的18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的58个“问题解答” [1] - 这些解答旨在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供关于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在审核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1] 首发上市审核关注要点 - 境外业务核查:对于存在境外业务且核查受限的首发企业,中介机构应采取替代性措施,并重点关注替代措施的充分性、第三方机构的可靠性以及交易中的异常迹象 [5][6] - 资产或业务来自上市公司:发行人资产或业务若来自A股上市公司,相关交易需合法合规、价格公允 [13][15] 若涉及关联交易且相关指标占比超过20%,交易行为应接受现场检查 [17] 来自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控制权需运行不少于5年,除非相关指标占比均低于10% [17] - 研发人员认定:对于非全时研发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 [50] 认定依据是实际工作性质和工时占比,而非所属部门 [50] 实习生或短期离职再入职人员的相关期间原则上不纳入工时计算 [51] - 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中介机构需核查企业核心技术来源、自主研发能力、合作合规性及费用支出的公允性 [52][53] -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拟上市企业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起,需提供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7] 在审企业需在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该报告 [47] - 再次申报IPO核查:对于曾申报IPO后终止再次申报的企业,保荐机构需核查前次申报关注问题、撤否原因及整改情况,以及历次变更中介机构的原因 [86] - 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发行人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中介机构需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诉讼风险和内控有效性 [75] - 兼职技术顾问认定:科创板企业将兼职技术顾问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需审慎论证其合理性、任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关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重大依赖 [77][78] 再融资审核关注要点 - 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再融资募投项目涉及环评的,发行人原则上应在申报时提交环评批复文件 [7] - 募集资金用于资产收购:需关注拟收购资产与主业的相关性、协同性 [7] 若发行可转债,需关注收购后对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影响,确保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8] 需充分说明标的资产运营情况、整合安排及大额商誉的减值风险 [8] - 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此类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相关认定标准、补流比例超30%部分的合理性及研发转化情况 [33][34] 超过30%的补流部分应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34] - 创新药研发项目:生物医药企业再融资投向创新药研发时,需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不确定性风险 [23] 需充分披露研发投入的资本化与费用化情况,并保持信息披露的前后一致性 [24] - 募投项目产品自用:若募投项目产品用于自用,效益测算应以合并报表为基础,不应测算内部销售对应的收入或毛利,可从成本节约角度测算增量效益 [79]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算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时应包含超募资金 [69] 申请再融资时,需披露最近五年内(即到账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情况 [85] - 可转债累计债券余额: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45] 保荐机构需对此进行核查并持续关注 [46] - 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可提前确定部分对象,但其不得参与竞价,需接受竞价结果 [38]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董事会不能提前确定发行对象 [39] 并购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 审核程序适用:并购重组除普通程序外,还有“快速审核”、“小额快速”和“简易审核”程序 [9] “快速审核”适用于信息披露评价好、符合产业政策且为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的交易 [9] “小额快速”程序主板适用条件为最近12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或不超过10亿元且发行股份不超过5% [10] 科创板还需满足配套融资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10% [10] 简易审核程序适用于大市值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或特定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1] 存在特定负面情形(如受处罚、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方案重大无先例等)的公司不得适用特殊审核程序 [12] - 独立财务顾问职责:独立财务顾问需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尽调职责,并强化内控把关,在申报时及审核期间通过系统提交质控和内核报告 [41][42] - 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需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及再融资相关规定 [82]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参考均价的80%,注册前仅可依方案调整一次,注册后只能向上修正 [83] 锁定期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执行,可与业绩承诺挂钩分期解锁 [83] 中介机构履职与核查要求 - 申报前咨询沟通:沟通定位为解决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非申报必备程序 [27] 沟通问题类型包括涉及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重大判断问题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等 [27] 不属于沟通范围的情形包括礼节性拜访、中介机构应自行核查的问题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28] 中介机构需对沟通问题深入核查并形成初步意见,不得滥用沟通渠道 [28] - 第三方保管存货核查:需关注业务模式的合理性、保管协议的具体约定与执行情况、存货管理内控的有效性以及存货的存在性与减值风险 [29][30][31][32] - 废料管理及销售核查:需关注废料管理内控的有效性、销售核算的规范性(定价公允性、收入完整性)以及成本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6][37] - 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环境变化:中介机构需持续尽调,对审计截止日后发生的产业政策调整、主要产品价格大幅变化等重大变化进行核查,分析原因、评估对业绩的影响并督促充分披露 [43][44] - 股份支付授予日认定:若股权激励协议未明确入股价格具体金额且价格未来可由公司单方面确定,则不能认定股份支付已授予,授予日应为价格金额达成一致时 [59] - 违法违规记录核查:再融资项目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内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将影响适用简易程序或分类审核 [54] 保荐机构需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或收到处罚事先告知等情形 [55] - 板块定位论证(主板):论证行业代表性时,需客观披露行业分类,说明行业规模、竞争格局、公司市场份额及排名,以及核心技术的成熟度与行业趋势的符合性 [64] 行业排名数据应注重客观性和权威性 [65]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 监事会改革过渡安排:预计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首发上市的在审企业,上市前可不强制调整,但上市后需符合要求 [19] 2026年1月1日后新申报或仍在审的企业,需在上市前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19] 已完成调整的,需由审计委员会对原申请文件重新审核,原监事会/监事继续担责 [20] 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证券购买资产,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 [22] -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涉及数据安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核查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发行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需注意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的注意事项 [4]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汇总(最新)
梧桐树下V·2026-01-08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