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交所发布2个监管案例、2个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核查案例分析
梧桐树下V·2026-01-08 17:49

监管案例通报 - 发行人A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客户员工丙代持股份,其中2%为出资股权,2%为赠送干股,合计代持4%股份 [2] - 上市前仅解除了2%出资股权的代持关系,但未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且剩余2%干股代持关系直至现场检查前仍未解除和披露 [2] - 因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1][3] - 上市公司B公司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但其项目申报会计师在项目受理前因非公开发行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属于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 - 申报会计师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相关处罚事项,导致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并影响审核程序 [1][4] - 鉴于申报会计师在后续审核阶段主动告知,上交所对申报会计师及签字会计师予以从轻处理,给予口头警示 [4][5] 离职人员入股核查案例分析 - 上交所分享了两个关于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核查的案例分析,相关规则依据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6][8] - 案例一中,发行人C的直接股东C1向上穿透后存在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成员人均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足40股,持股层级在3层以上 [7][9] - 案例一中,直接股东C1入股价格与同期入股的其他外部股东相同或相近,并出具说明确认工会成员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特定亲属 [7][9] - 案例一中,中介机构采取了替代核查措施,包括获取相关方说明及核查入股价格、背景等,审核部门认可其核查程序及结论 [9] - 案例二中,发行人D穿透核查后存在逾800名间接自然人股东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重名,且难以获取身份证号,持股层级均在5层以上,合计持股数量不足3股 [7][10] - 案例二中,另有4名间接股东因工商登记信息不完整难以进一步穿透核查,持股层级均在5层以上,合计持股不足36股 [7] - 案例二中,相关直接股东入股价格与同期其他外部股东一致,并出具说明确认其出资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特定亲属 [7][11] - 案例二中,中介机构采取了由相关股东出具说明等替代核查措施,审核部门考虑到穿透确有客观困难且持股数量少、价值低、入股价格公允,认可其核查程序及结论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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