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5〕1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9 09:40
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 政策核心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年度减征限额为10500元人民币,不足限额的据实减征 [2][3] - 政策适用对象为经国家法律法规界定并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3] - 符合多重身份或取得多类所得的个人,只能选择一种身份或一类所得享受减征优惠,不可重复享受 [3] - 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3]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7] - 该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要申报享受过此项扣除,无论扣除时间长短或住房产权情况,均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此项扣除 [7] 企业住宿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一般纳税人因公司员工公务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销项税,因该支出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 [10] - 若住宿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例如员工探亲住宿或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产生的住宿,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12] - 对于已认证抵扣但属于不可抵扣情形的住宿费发票,企业需在后续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规避税务风险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