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中国基金报·2026-01-09 15:10
■ 第二,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 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 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可见,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 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 予以调整。 本次发布的 案例二" 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中 ,刘某(男)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 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 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 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 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来源: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今 天(9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裁判要点↓ ■ 第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