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5〕2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9 23:1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旨在通过建立明确的奖励与保护机制,鼓励内部知情人员及社会公众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以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3][31] “吹哨人”定义与举报原则 - “吹哨人”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 [2] - 提倡实名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2] - 中国证监会处理线索遵循依法秉公、分级负责、严格保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 [2] 举报线索的条件与处理 - 有效线索需满足三个条件: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主体的具体信息、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 [2] - 线索处理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 [2] - 内部知情人员(指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或参与人员,依法负有报告义务者除外)可被征得同意后协助核查 [2][3] - 线索处理单位不另行就处理情况答复“吹哨人”,但“吹哨人”可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程序性信息 [2] 奖励资格与标准 - 奖励对象为提供有效线索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实名“吹哨人” [2][3] - 奖励前提是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中国证监会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案件经司法判决有罪,且罚没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2] - 奖励金额按罚没款金额的3%计算,并设置奖金上限:一般重大线索每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线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每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 每案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案实际收缴的罚没款金额 [3] - 多人提供同一线索时,奖金分配综合考虑线索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等因素;联名举报则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 [3] 不予奖励的情形 - 包括“吹哨人”冒用他人名义、线索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线索已被媒体公开、“吹哨人”是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线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获取、“吹哨人”放弃奖励或妨碍查处工作等 [2][3] - 若“吹哨人”是违法行为次要或辅助作用者,或提供了新的明确线索/证据,则不属于不予奖励的范畴 [3] 奖励实施与确认流程 - 奖励通常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或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后作出;直接移送司法的案件则在有罪判决生效后作出 [4] - 中国证监会分批实施奖励,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后,“吹哨人”需在3个月内按要求登记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4] - 匿名“吹哨人”补充实名信息后可按实名奖励;内部知情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否则按一般“吹哨人”奖励 [4]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奖励相关工作 [4] “吹哨人”保护与保密措施 - 对“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和匿名管理,除依法使用外不得泄露 [5] - 因核实情况或实施奖励需使用身份信息时,应履行登记手续,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泄露隐私等方式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阻拦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6] - 对打击报复“吹哨人”的单位,将按公司治理存在缺陷依法处理;若合规风控人员参与,则从重处理 [6] 违规与法律责任 - “吹哨人”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敲诈勒索,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 若“吹哨人”与违法行为人串通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中国证监会将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 负责线索处理的工作人员若泄露信息、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5][6][7] 规定效力与实施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0年1月14日印发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2][7] -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7] - “吹哨人”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提供线索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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