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所收警示函!
梧桐树下V·2026-01-12 13:52

监管措施 - 安徽证监局于2026年1月4日公布对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1][2] - 监管措施决定书文号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7号” [2] - 该决定由安徽证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 [5] 违规事实 - 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8月24日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1][4] - 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证券服务业务 [1][4] - 该律师事务所未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1][4] 法规依据与处理结果 - 违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4] - 安徽证监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4] - 此次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