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新规
券商中国·2026-01-12 20:36

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核心要点 -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1] - 规定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的死亡证明签发、遗体暂存与转运、个人信息保护及服务范围等全流程管理[1] - 核心监管方向包括严禁医疗机构开展或外包殡仪服务、严厉打击倒卖死亡证明及泄露逝者家属信息等行为[1] 死亡证明的签发与管理 - 签发主体: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需开具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据调查鉴定结果出具[2] - 签发流程:对于死因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3] - 证明管理:医疗机构需建立《死亡证明》的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及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4] - 信息互通与电子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严格防范和惩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的行为,并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4] 亡故患者遗体的暂存与转运管理 - 遗体暂存区设置:医疗机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以满足临时停放需要,已设置的太平间原则上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并参照管理[5] - 遗体转运流程:患者正常死亡后,临床科室需及时通知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转运至暂存区,工作人员应告知家属拨打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运遗体[6] - 遗体暂存区管理:需建立遗体登记台账,完整记录患者及家属信息、转入转出时间、接运车辆信息及遗体去向,并完善机构内及机构、家属、殡仪馆三方间的信息核对与交接制度[7] - 遗体及时转出:亡故患者遗体应立即转运至暂存区,严禁停放在其他场所,在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7] - 特殊遗体处理:对于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家属或家属遗弃等特殊遗体,由医疗机构联系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存放,并做好信息登记与资料交接[7] 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限制 - 严禁开展殡仪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9] - 严禁外包或第三方运营: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9] - 严禁接收院外遗体:医疗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9] - 严禁使用特定车辆转运: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9] - 加强内部巡视:需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9] 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 - 建立保护制度:医疗机构需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对接触信息的各类工作人员强化教育培训[11] - 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工作人员不得代替丧属联系殡仪服务,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内外勾结诱导高消费[11] - 提供信息告知与选择:需及时向家属发放信息告知单,提供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供家属自主选择,并进行保护隐私、防范诱导消费的宣教提醒[11] - 加强技术手段与巡视: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等重点区域的巡视检查力度,防范社会人员“蹲点”、“扫楼”[11] 多部门协同监管与违规查处 - 部门协同职责: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协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死亡证明》和遗体暂存场所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殡仪馆及时接运遗体并移交违法违规线索,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扰乱医疗秩序及涉殡葬违法犯罪,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的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等行为[12] - 违规问题查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强化问题线索查处,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纪或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13] - 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需加强相关服务流程的宣贯培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家属选择正规殡葬服务机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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