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1-14 17:1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2] -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1][2] 退税优惠细则 -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2] -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2] - 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2] -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2] -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2] 享受政策的条件 -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即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2] 政策执行与操作 - 符合条件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及其他要求材料,经审核后办理退税 [3]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至当地税务部门 [3] - 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