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2026-01-15 11:56

政策修订背景与目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遏制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2015年发布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2] -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 [2] 规定总则与适用范围 - 规定旨在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5] - 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5] -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双重预防机制 [5] -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技术监督管理服务 [7] 大坝运行管理要求 - 电力企业需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并在蓄水及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应安全鉴定 [9] - 电力企业需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保证主体结构完好和安全设施可靠 [9] - 电力企业需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按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安全信息,对已建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及病险坝,应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 [10] - 电力企业需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在汛期、枯水期、遭遇大洪水、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时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缺陷和隐患 [10] - 电力企业需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编制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10] -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以确保大坝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防洪库容运用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10] - 电力企业需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12]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水电站原批准功能,任何功能调整方案需依法报项目核准部门批准 [12]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需报项目核准部门批准,且电力企业应在工程实施前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经大坝中心评审 [12] - 工程降低等别及大坝退役需充分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项目核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 -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需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相关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2] - 电力企业需按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及运行维护资料 [13] - 电力企业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具体工作时,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服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 [14] 大坝定期检查与安全等级评定 - 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并评定安全等级,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不超过一年半,首次检查后间隔可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超过十年 [16] -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破坏性地震等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需进行特种检查并重新评定安全等级 [16] -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评定标准基于防洪能力、坝基状况、结构安全度、运行性态及近坝库岸稳定性等因素 [16][17] - 电力企业需限期完成工程隐患治理,较大及以上隐患治理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 [19] -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在情况恶化或发生重大险情时也需降低水位或放空水库 [19]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制度 -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 [21] - 新建大坝在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需将蓄水安全鉴定资料等报大坝中心备案,未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大坝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已登记备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注册证失效或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一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大坝应退出商业运营 [21] - 大坝安全注册需满足依法取得核准手续、完成安全鉴定、有完整资料及健全管理机构等条件 [21][22] - 大坝中心受理注册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22] -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根据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和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相应登记证 [22] -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为三年,注册事项变化需及时办理变更,有效期届满前需申请换证,工程降低等别或大坝退役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23][2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派出机构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需督促电力企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和接受检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26] - 大坝中心需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26]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需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或参与大坝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6][27] - 电力企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可能被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责任人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29] - 电力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报告重大隐患等,可能被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万至五万元罚款 [29][30] - 电力企业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对其主要负责人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0] - 电力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测、检查、信息报送或资料保存等,可能被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一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30] - 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出具失实报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30] - 大坝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注册申请、擅自颁发登记证或不按要求开展检查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