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超一年免收销售服务费!事关公募销售,“补充说明”来了
券商中国·2026-01-15 13:56

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近日,多家机构收到关于实施该规定的《通知》,对多项细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1] 基金管理人直销费用规定 - 自2027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1][2] - 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基金管理人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部分需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全额返还 [2] -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同样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2] 特定产品类型的费用执行标准 - 基金中基金(FOF)应根据细分产品类型参照规定收取相应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2] - 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参照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2] - 指数增强型基金按照指数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2] 销售服务费收取期限与方式 -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3] - 相关费用收取采用“先收后返”方式 [3] -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费率安排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执行 [3] 差异化费率与公平对待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3] - 对于同一基金设置的差异化费率基金份额,需在2027年1月1日前通过份额合并、调整费率等措施完成整改 [3] 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处理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3] - 自2027年1月1日起,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结算资金应按不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优先支付给投资者,确有困难的可归入基金资产 [3][4] 禁止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费用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自身或关联方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4] - 关联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4] 销售信息展示要求 - 基金销售机构需在销售场所(包括线上销售平台)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多类型信息 [4] 已发售基金调整安排 - 已发售基金若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新规,基金管理人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 [4] - “已发售基金”包括2025年12月31日(含)前已成立的基金及已发布发售公告的基金 [4] - 调整费用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法律文件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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