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22年3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 享受政策的原料要求 - 要求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政策所列资源 [3] - 纳税人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 - 销售方为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3] -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 -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3]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计算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4][8] - 可申请退税额 =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 对应的退税比例 [4][9] 企业自身需满足的条件 -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 -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4] - 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4] - 纳税人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4] -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满足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 -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 申请退税前的注意事项 -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的情形 [7] -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7] - 办理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7] 台账管理要求 -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10] - 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10] - 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10]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11] 违约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取得的违约金属于收入形式中的“其他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6][18]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义务 -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 [24]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24]
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48)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16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