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新规政策解读 - 国家层面首次系统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和投向,构建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组成的制度框架 [1] 政策核心目标与导向 - 政策核心逻辑是“提质增效”,旨在解决部分基金存在的定位模糊、同质化竞争、地方保护倾向等问题,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3] - 政策导向是规范而非抑制、赋能而非设限,旨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更市场化、更高效能运作,绝非阻碍出资 [2] - 政策明确“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鼓励基金按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 [3] 返投规则的具体要求 - 政策对返投规则给出了明确的操作标准:无返投要求的基金,直接获得评价指标满分3分 [4] - 确有返投需求的,只要比例不超过实缴出资的1.5倍,仍可按公式计分,并未否定地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引资、服务地方发展”的合理诉求 [4] - 返投按“实缴出资穿透统计”,不与注册地、迁址等条件挂钩,为基金运作松绑减负 [4] - 多地实践已证明,将返投比例控制在1.5倍以内,既能符合政策要求,又能有效推动当地产业发展 [4] 存量基金整改与新设基金路径 - 针对存量基金,政策允许通过修订合伙协议、章程等方式下调返投比例至1.5倍以内,整改过程有充分缓冲期 [5] - 对于新设基金,优先不设返投,确需设置的按1.5倍上限执行即可 [5] - 政策将60%权重放在“政策符合性”上,只要基金投向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国家重点领域,就能获得较高评价得分 [5] 财政口与非财政口国资出资的差异 - 财政口国资出资(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出资)是三个文件的核心规范对象,需全面遵守返投限制、投向要求、评价规则等所有条款 [5] - 非财政口国资出资(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非预算安排的国资出资)仅在“接受政府注资并明确专项用于基金出资、按政府出资要求管理”时,才纳入评价范围 [5] - 若为非财政口国资自主决策、无政府专项要求的出资,仅需遵守“不得设置妨碍统一大市场的返投与注册地条件”等底线条款,无需强制适用全部评价指标,运作灵活性更高 [5] - 两类国资出资的核心合规底线一致,均需确保返投比例不触碰1.5倍红线,且均未被政策禁止 [6] 政策执行与影响 - 国资机构应摒弃“等待观望”心态,准确把握政策尺度与适用边界 [7] - 财政口国资需严格按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借助评价机制争取政策支持;非财政口国资可在合规底线内自主决策 [7] - 政策通过“奖优罚劣”的评价机制,对投向精准、运作规范的基金给予出资倾斜、要素保障等支持,鼓励国资基金成为“耐心资本”的引领者 [3] - 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迫切需要国资基金发挥引领作用 [7]
子基金出资卡壳?唐劲草:问题可能出在新规理解偏差
母基金研究中心·2026-01-16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