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时报·2026-01-16 17:3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以继续支持其建设和运营 [1][3] - 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8] 针对公租房建设与用地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4] -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4]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5]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5] 针对房源筹集与捐赠的税收优惠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6]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6]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 针对运营与受益方的税收优惠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7]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7]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 [7]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享受优惠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政府或市县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7]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权属证明、管理材料、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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