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3][26] 法规制定目的与依据 - 制定目的是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5] -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5] 适用对象与措施定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对特定名单对象采取措施[6][26]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定义为: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6] - 措施涵盖的资金资产范围广泛,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如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及其产生的孳息和收益[27][28] 目标名单范围 - 需采取措施的名单包括三类: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6] -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6] -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6] 金融机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13] - 必须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目标名单[14] - 必须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信息变更时,对所有客户进行名单核查[15] - 必须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14] - 必须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6] - 核查发现匹配时,必须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且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7][16] - 采取措施后,须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须向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报告[17] -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17]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23] 措施执行与调整机制 - 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互相配合[11] - 名单对象可就不同名单类型通过规定程序(如申请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出异议[12] - 为支付基本开支等必需费用,名单对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获批后需按指定用途使用[12] - 金融机构对客户是否属于名单存在疑问时,可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17] - 符合特定情形(如名单调整、措施有误、经法定程序认定)时,应立即解除措施[21][2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20]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将面临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26]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进行处罚[25] - 依法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保密信息,将依法给予处分[24] 其他重要规定 - 采取措施时应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依法进行权利救济[8][9] - 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9] - 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受法律保护[10] - 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宣传教育活动[12] - 本办法施行后,《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6]
央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中国基金报·2026-01-16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