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财联社·2026-01-16 20:5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 规范相关特别预防措施的执行 并明确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1][2][4] 法规制定与生效 - 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经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 - 法规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34]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 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9]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针对三类名单对象: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的定向金融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5] - 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 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 措施范围涵盖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 [6][32] - 资金资产定义广泛 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 如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货物以及电子或数字形式的资产证明等 [33] 金融机构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 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 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11] - 金融机构需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法规规定的三类名单 [12] - 金融机构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客户身份信息变化时 均需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 [13] - 金融机构需对所有业务和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名单核查 [14][15] - 核查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范围时 金融机构必须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对无法分割的共同资金资产需一并采取措施 [16] - 金融机构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后 需将措施详情、被限制资产、客户试图进行的交易等信息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需向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18][23] - 金融机构可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相关措施及理由 但法律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19] 名单管理与异议处理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 并互相配合 [7] - 对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 可根据名单类型分别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布的程序或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9] - 名单所列对象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 可根据名单类型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 [10] 措施解除与资产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26] - 解除措施需符合三种情形:名单调整后相关对象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经核实采取措施有误、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 [27] - 金融机构解除措施后 需按规定进行报告 [28] - 在措施期间 金融机构可通过有关账户收取被列名对象根据此前合同应收的款项及其他收入 但需对这些收入一并采取限制措施 [21][24] - 限制转移期间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动的 金融机构需及时报告 [22] 特定非金融机构与法律责任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 需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24]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的 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反洗钱法》进行处罚 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 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处罚 [27]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反洗钱法》处罚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