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跨年发票定义为两种情况:一是经济业务与款项支付均发生在上一会计年度,但发票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具;二是发票在上一会计年度开具,但报销和入账延迟至下一会计年度 [2] - 对于去年付款、今年开票的情况,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在年度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前)前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则可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若未按时补充凭证,则需先作纳税调增,待取得合规凭证后再追溯调整 [5][6] - 对于去年开票、今年报销的情况,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在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8] - 追补扣除导致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部分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若涉及亏损企业,需先调整支出所属年度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规则处理 [9][10] - 企业应提前规划管控,在年末前梳理未报销、未取得发票的业务,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并对无法按时取得发票的支出预估金额、做好账务预留 [12] - 企业应留存佐证资料,对暂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妥善保管业务合同、非现金支付凭证、货物运输证明、入库出库记录、会计核算资料等,以确保支出真实性可追溯 [13]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政策 -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用于核事故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专项基金,资金分为三部分:核电企业开展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国家和地方核应急机构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支援准备工作中所需的资金 [18][19] - 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承担,作为其成本开支项目,在基建期于工程基建费中列支,在运行期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0] -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形式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政府自行筹措 [20] - 缴费主体为核电企业,征收范围分两类: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征收;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22] - 基建期征收标准为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在核电工法(程)起3年内,分年度按承担数额的30%、40%和30%缴清 [23] - 运行期征收标准为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缴纳,于商业运行后的次年开征 [24][25] - 缴费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应缴费款,缴纳期限遵循法定休假日顺延规则 [27][29] - 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纳税期限选择按年 [30][32] - 申报基建期收入时,征收标准5000等同于5000元/千千瓦,需将设计额定容量单位转化为千千瓦填入应缴费基数;申报运行期收入时,征收标准0.2等同于0.2元/千千瓦时,需将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单位转化为千千瓦时填入应缴费基数 [33]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中央的部分,缴费人仅需申报缴纳该部分 [33] - 收入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证明开具模块开具 [35][36]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财防〔2007〕181号文、财税〔2018〕1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 [37]
跨年发票还能用吗?该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20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