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于1月2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1] - 该政策旨在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4] 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同期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执行 [4]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1][4] 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和持有股票的相关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5]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基金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相应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3][5] 增值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6] - 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7] - 对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7] 创新企业CDR定义 -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8]
三部门发布,利好来了!
中国基金报·2026-01-21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