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门发布
证券时报·2026-01-21 19:53

创新企业CDR税收政策延续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有关税收政策 [2] - 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规定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 - 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予以抵免 [2] 对机构投资者的税收规定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4]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 创新企业CDR的定义 -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