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4] 案件背景与经过 - 2025年6月,用户梁某使用一款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了关于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2] - 当梁某指出错误后,AI坚称信息正确,并声称“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 [1][2] - 梁某最终通过提供官方招生信息使AI承认错误,随后以AI误导及承诺赔偿为由,起诉研发公司要求赔偿9999元 [2][3]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 AI“承诺”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5] - 侵权归责原则:法院判定,生成式AI服务属于“服务”范畴,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 - 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四方面进行审查 [7] - 注意义务标准: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 [7] 1. 对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8] 2.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8] 3.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提高准确性 [8] - 过错认定: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内容可能不准确,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8] - 损害与因果关系: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提供有效证据,且法院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未实质性影响其报考决策,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8] - 最终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4][8]
“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宣判
券商中国·2026-01-27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