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一审判决已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 原告梁某因AI生成的高校主校区信息不准确且AI坚称信息正确并承诺“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而提起诉讼 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9999元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1] AI“承诺”的法律性质 - 法院明确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被告)的意思表示 [2] - 理由包括:AI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被告无通过AI模型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社会观念尚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 无证据表明被告曾作出愿受AI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 [2] AI侵权的归责原则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 而非“产品”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考量包括:该服务缺乏具体用途与可行的质检标准 其生成的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 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信息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会不当加重责任并限制产业发展 [3][4] 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侵权认定 - 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 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 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 [5] - 经审查 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功能局限提醒 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 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6] - 关于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 认为案涉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 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6] - 综上所述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 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 依法不构成侵权 [6]
全国首例,“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宣判
财联社·2026-01-27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