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限制 -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处于特定保护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4][6] - 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8] 试用期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内,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9]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 适用情形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6] -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7] -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10] 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出租,应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4] - 转让该专用设备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 - 相关政策依据为《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15][16] 员工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员工个人的话费发票属于个人消费,若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19] - 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限额内实报实销,要求公司有明确的通讯费报销制度,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办理付费且发票抬头为公司全称的号码;第二种是发放通讯补贴,将其纳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发放 [19][20] - 判断“合理工资薪金”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21]
职场小贴士|注意!这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28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