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起点锂电·2026-01-29 11:24

行业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 [2] - 政策出台背景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5年产销量分别达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增长29%和28.2%,未来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 [2] - 据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做好回收利用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2] - 该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3] 核心管理思路与监管措施 - 全渠道管理: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废旧电池流向失管 [3][4] - 全链条管理: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 [3][4] - 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溯源,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流向监测 [4] - 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明确了实施主体以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4] 总则与基本框架 - 办法旨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 [7]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政策并统筹协调全国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其他五部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 - 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8] -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 [8] - 从事相关活动需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再次污染 [9] 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管理 - 动力电池生产或进口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且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1] - 动力电池企业需按照国标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的标识 [12][13]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冒用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14] - 动力电池企业应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等提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15] -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5]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按规定及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16][17]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与要求 - 动力电池企业回收责任:对其生产或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省级区域设立与销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信息,且不得拒绝接收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回收电池 [19]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责任: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地市级区域设立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信息及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程序,及时告知用户,且不得拒绝接收维修企业、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回收电池 [20] -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建设、设施及作业需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0] - 鼓励企业按照国标《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20] - 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需对回收责任作出妥善安排 [21][22]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 -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依法办理投资核准/备案、环评、建设配套环保安全设施及取得排污许可或登记手续 [24]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利用 [24]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利用,或交由动力电池/汽车生产企业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25]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车辆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26][27]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使用的领域 [27] 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 - 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企业按规定时限报送各类信息,包括电池技术信息、车辆及电池编码信息、销售信息、换电信息、维修更换信息、回收网点信息、电池出入库信息等 [29] - 信息报送时限具体,例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车辆销售上牌后40日内报送销售日期信息;电池换电服务企业需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信息;回收企业需在回收电池后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等 [29] - 出入库信息需包括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30] - 企业报送信息时需检查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31] -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但仅限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电池 [32] - 信息平台需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3]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六部门有权对废旧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措施 [34][35] -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 [36] - 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至5万元以下不等 [37][38][39][40] - 具体违法行为涵盖:设计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规定编码粘贴标识或损毁伪造冒用编码、不履行回收责任、未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未办理综合利用项目核准备案或环评等手续、将电池交由不合规方回收利用、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将电池用于禁止领域、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等 [37][38][39][40] - 综合利用企业若受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公告的将依法撤销 [42]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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