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财联社·2026-01-30 19:20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核心内容 - 核心观点: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适用意见进行了修订,旨在扩大并明确战略投资者的范围与要求,强化其持股比例、治理参与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引导“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投资上市公司,并加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1][2][3] 战略投资者范围与分类 - 明确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纳入,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其他实业投资者则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1] 战略投资者持股与治理要求 - 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1] - 要求资本投资者应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并能够帮助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显著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促进市场资源整合或增强核心竞争力 [1] 信息披露与监管强化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2] - 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禁止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 [2] 规则表述优化 -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于上位规则已有明确要求的,简化相关表述以提升规则的通俗易懂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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