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8] 政策适用主体 - 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包括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需超过50% [12] - 销售额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 [13][14] - 政策要点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5]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16]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6]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需超过50% [17] - 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数据计算 同一计算期间内已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计算 [17] - 政策要点要求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1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 (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19]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9] 其他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21] - 政策要点要求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22] - 退税比例采取分段计算: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30% [22][24] - 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1亿元的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 [25][26]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6] 特殊规定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若不符合其专属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可按照其他行业纳税人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申请退税 [26] -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 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 且符合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 申请退税时应分别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行业的规定办理 [26][27]
忘记申报了,纳税缴费信用还可以修复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2 22:29